藥物研發中如何確定創新藥及仿制藥雜質限度
在藥品研發中,如何證實藥品安全有效應該是研發人員始終關注的問題;而藥品質量的穩定可控又是保證其安全有效的前提與基礎。如果一個藥品的質量不能達到穩定與可控,在使用時這一藥品就不可能始終安全、有效,也就不能被批準上市。保證藥品質量穩定可控,藥品的純度是一個重點。如何確定雜質的限度是藥學研究人員與審評人員不能回避的關鍵問題,該限度的制訂是否科學、合理,直接關系到藥品的安全性與質量。藥品在臨床使用中產生的不良反應除與該藥品本身的藥理活性有關外,也有一部分與藥品中所混入的其它雜質有關。例如,通過我國藥學科技工作者數十年的努力,基本上確定青霉素等抗生素中的多聚物等高分子雜質是引起過敏的主要原因。所以在研發過程中一定要對藥品中的雜質進行全面研究,并將雜質完全準確地控制在一個合理的范圍之內。
盡管雜質限度的確定對于藥品研發非常重要,但國內藥品研發的現實情況并不令人樂觀。從近幾年的新藥申報情況分析,在雜質的研究與限度確定方面存在著較多的問題,主要表現為:部分藥品研究單位對雜質研究的重要性了解不深;標準中對雜質的控制不夠全面與準確;制訂雜質限度時考慮問題不夠全面,很少考慮雜質對藥品安全性的不良影響;即使在雜質的含量明顯超出正常工藝所允許的范圍時,也不注意對現有的處方與工藝進行必要的優化,以降低雜質的限度。
◆雜質的分類 藥品中的雜質一般分為三類:有機雜質、無機雜質及殘留溶劑
有機雜質是指在藥品的生產與儲存過程中產生的雜質,這些雜質可以是已知的、未知的、揮發性的或不揮發性的雜質,主要包括:降解產物、聚合物、原料藥與輔料或內包材的反應產物、以及原料藥制備過程中引入的起始原料、副產物、中間體、反應試劑、配位體與催化劑。由于這些雜質的化學結構與產品分子類似或具淵源關系,所以通常稱之為有關物質。
無機雜質是指在藥品的生產過程中產生的雜質,這些雜質通常是已知的,主要包括:反應試劑、配位體與催化劑、重金屬或其它殘留的金屬、無機鹽、過濾助劑、活性炭等其它物質。
殘留溶劑是指在原料藥及制劑的生產過程中使用的有機溶劑。 對于生產過程中引入的外來污染物,可通過“良好的生產規范”(GMP)來控制,故不屬于本文所說的雜質范疇。原料藥的不同晶型也不屬于本文的討論范疇。本文只談有機雜質與無機雜質的限度確定。
◆有機雜質限度的確定
總的來說,在制訂質量標準中雜質的限度時,應考慮以下因素:首先是雜質的安全性,尤其是對于有藥理活性或毒性的雜質;其次是生產的可行性與正常的波動范圍;另外,還要考慮藥品本身的穩定性。由于創新藥與仿制藥在研究思路上的差異,雜質限度的確定方法也不同。
一、創新藥
在此,創新藥是指國內外均未上市、而完全以自己的研究結果來申報的新的化學實體及其制劑。按照新藥研發的一般模式,此類創新藥的研發一般需經過化合物的合成、藥效學初篩、較大規模的合成、毒理研究、制劑研究、臨床研究、原料藥與制劑工藝的優化等一系列步驟。雜質的研究工作將貫穿于藥品研發的整個過程,其限度的確定與毒理研究及臨床研究的結果息息相關。
在創新藥的研究中,需通過一系列的藥理毒理及臨床研究來驗證該藥品的安全有效性,而研究所用的樣品就包含一定種類與數量的雜質,如果在這些研究中并未反映出明顯的毒副作用,或經分析認定該毒副作用與雜質無關,則在安全性方面可認為該雜質的限度已經過了合理的驗證。如果該雜質的含量同時也在正常的制備工藝所允許的范圍內,則根據試驗樣品中該雜質的含量所確定的限度可認為是合理的。并且隨著研究工作的逐步深入,制備工藝的優化,產品純度會越來越高。申報上市時雜質的限度已遠低于研究初期雜質的含量,再結合穩定性考察中效期末產品的雜質情況來確定雜質限度,其依據就比較充分,患者用藥的安全性也就更有保障。
所以對于創新藥,可通過以下步驟來確定雜質的限度。如果在安全性研究與臨床研究中,并未反映出雜質具有明顯的毒副作用,則在制定雜質限度時只需考慮生產與穩定性的結果。具體如下:首先應選用合適的分析方法對所有批次產品的雜質進行檢測,并完整地記錄各批次樣品的批號與批量、生產日期與地點、生產工藝、單個雜質及總雜質的含量、產品的用途(如臨床研究,急毒、長毒研究,穩定性研究等),對于制劑,還應包括原料藥的批號等。為了使以上批次的產品更有代表性,除了要提供所有小試規模的產品外,至少還應包括一定數量中試規模的產品,然后對工藝基本穩定以后的產品的雜質進行統計處理,計算出雜質含量的標準偏差值。一般認為,標準偏差三倍以內的雜質含量的變化都在正常的波動范圍內。再根據穩定性考察的數據確定出雜質的限度。只要該限度不大于安全性研究與臨床研究用樣品的雜質含量,這一限度就是安全的,也是合理的。
如果安全性研究或臨床研究反映出雜質具有明顯的毒副作用,則該雜質的限度將只能根據安全性研究的結果制訂,并根據該雜質的來源,采取相應的措施盡量降低其含量。
為了使大家了解國際上對此問題的常規要求,在此簡單介紹“人用藥品注冊技術要求國際協調會”(ICH)的有關指導原則。ICH在2002年2月7日修訂的“新原料藥中的雜質”指導原則,根據原料藥的每日最大劑量將原料藥分為兩類,并分別制訂了雜質的報告閾值、鑒定閾值與合理限度。其中的報告閾值是指所有高于此閾值的雜質及含量均應記入每批產品的檢驗報告中,并反映在申報資料中。而鑒定閾值是指所有高于此閾值的雜質均應對其結構進行確證。合理限度是指只要質量標準中制訂的雜質限度不高于此限度,就不需要提供該限度的制訂依據,均認為該限度是合理的。具體規定如下:
每日最大劑量 報告閾值 鑒定閾值 合理限度
≤2g 0.05% 0.10%或1.0mg(取較低值) 0.10%或1.0mg(取較低值)
>2g 0.03% 0.05% 0.05%
對于新藥制劑,ICH在2003年2月5日修訂的“新制劑中的雜質”指導原則中也做了明確規定。該指導原則同樣根據不同的用藥劑量制訂了雜質的報告閾值、鑒定閾值與合理限度。
具體如下:
報告閾值
每日最大劑量閾值
≤1g 0.1%
>1g 0.05%
鑒定閾值
每日最大劑量閾值
<1mg1.0%或 5ug (取其中較低的值)
1mg-10mg 0.5%或 20ug (取其中較低的值)
10mg-2g 0.2% 或 2mg (取其中較低的值)
>2g 0.10%
合理限度
每日最大劑量閾值
<10mg 1.0%或 50ug (取其中較低的值)
10mg-100mg 0.5%或 200ug (取其中較低的值)
100mg-2g 0.2%或 3mg (取其中較低的值)
>2g 0.15%
二、已有國家標準的藥品及改劑型藥品 由于已有國家標準的藥品及改劑型藥品是在已有同一品種或含有同一活性成分的其它制劑上市的前提下進行仿制或研究的,按照我國的藥品注冊管理辦法,根據具體的注冊分類在申報注冊時,可以免做部分藥理毒理研究及臨床研究,所以在制訂這些藥品的雜質限度時,方法與創新藥有所不同。具體可根據已有標準的不同分為以下四種情況:
已上市產品標準中對雜質有明確規定。在仿制時可以按照已有的標準制定雜質的限度。但也要注意:不同的合成路線會產生不同的雜質;不同的制劑處方與工藝導致產品的穩定性也可能不一致;不同輔料的干擾,采用的雜質檢測方法也可能不同。在這些情況下就不能簡單地仿標準,而應在質量研究時進行全面的分析:注意考察已有標準中方法是否仍然適用,是否有新的雜質產生。為避免因使用不同的合成路線而產生不同的雜質,國外在研究仿制藥時,有時會采用反向工程(reverseEngineering)的方式,通過對已上市藥品的雜質進行研究,推斷其合成路線,然后采用相同的路線制備仿制藥,從而較好地解決了這一問題。
對于改劑型藥品,仍可根據同一給藥途徑的產品標準來制定其雜質限度;如無同一給藥途徑的標準,則可參考其它的給藥途徑的產品標準來制定合理的雜質限度。
已上市產品的標準中對雜質沒有明確規定。此時一定要注意,此種情況并不意味著該產品的純度不需要控制。在正常情況下,對原料藥來說,在質量標準中都應有雜質控制項目;對制劑,如果制劑用原料藥的雜質已有嚴格的控制,并且在制劑的制備與放置過程中已證明雜質的種類與含量均沒有變化,則制劑的質量標準中就可以不再制訂雜質檢查項目。當然也不排除該產品在研究與技術審評過程中,因要求不夠嚴格而沒有按質控的要求訂入合適的雜質檢查項。
對于這種情況,就不能簡單地仿標準,而應根據原料藥的雜質情況、制劑的制備與穩定性考察中雜質的種類與含量有無變化等來確定是否有必要在制劑的質量標準中控制雜質。如有必要,則可通過仿產品來確定雜質的限度。由于已上市的同品種藥品的質量不完全相同,我們在選擇仿制的參考品時,一定要注意所仿制產品的質量,必要時可多選擇幾種產品進行質量對比研究??紤]到已上市產品已在臨床上使用,如無明顯的與雜質有關的毒副作用,其安全性已得到一定程度的臨床驗證,該產品中的雜質限度可認為是合理的。通過對已上市藥品中的雜質進行全面分析,以此為依據來確定仿制藥或改劑型藥的雜質限度。一般來說,由于已上市的同品種藥品的質量標準中制訂的雜質限度要高于產品的實測值,并且產品的原發廠在進行安全性研究時的實際劑量遠大于規定的限度,所以根據FDA指導原則中的有關規定,可將在研產品的雜質限度設定為已上市的同品種藥品雜質實測值的兩倍以內。在此還應注意,如果給藥途徑不同,限度可能會有所不同。
得不到上市產品的標準。對原料藥來說,由于一般都應在標準中控制雜質,所以就要通過仿已上市產品來確定雜質的限度。對于制劑,則應先根據原料藥的雜質情況、制劑的制備與穩定性考察中雜質的種類與含量有無變化等來確定是否有必要在制劑的質量標準中控制雜質。如有必要,則可通過仿產品來確定雜質的限度。
仿制品或改劑型產品與參考品的雜質種類不一致,或雜質含量大于已上市的參考品雜質的實測值的兩倍。應該分析原因,有針對性地對制備工藝與處方等進行優化,使雜質的種類與含量符合要求;或者按照一定程序,通過必要的安全性試驗來證明現有雜質的種類與含量是安全的。
總之,在確定已有國家標準的藥品及改劑型藥品的雜質限度時,主要的參考依據應該是已上市的產品。在制訂雜質限度時只有通過比較全面的論證與研究,所訂的限度才能更科學合理,產品的安全性才更有保證。
◆無機雜質限度的確定
在雜質研究時應根據具體的生產工藝,對原料藥制備過程中涉及到的無機物進行檢測,通常采用藥典方法或其它合適的方法進行檢測與定量。根據整個研發過程中生產的小試、中試樣品的實測情況,對催化劑、重金屬等無機雜質是否會帶入成品中進行評估,并就質量標準中是否納入這些無機雜質進行必要的討論說明,提供相關的試驗依據與文獻依據。
無機雜質的限度主要根據該雜質的毒性及各批次產品的實測結果而定。如果某些產品的無機雜質在放置過程中會增加,則制訂該雜質的限度時,還應綜合考慮穩定性考察的結果。
各國藥典收載的質量標準及我國已批準上市的產品的注冊標準中包含有各類無機雜質的限度,在這些限度以內的無機雜質可以認為其安全性已得到了確認。因此,這些限度對于我們確定新產品的無機雜質限度具有很強的參考價值。此時要注意根據新產品的給藥途徑、適應癥以及用量等選擇合適的參考標準,以使限度的制訂更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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